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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常务理事会工作,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重要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扩大)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