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来源:福建省水利工程邪乎 发布时间: 2019-02-08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要求,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协会发票专用章及秘书处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刻制、更换与注销

(一)协会公章由秘书处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函,在公安部门登记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协会秘书处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协会发票专用章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公章丢失或变更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后,按刻制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机构撤销,公章由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

(一)协会公章、协会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二)协会财务专用章、协会发票专用章由本会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协会公章用于协会文件发布及协会业务开展,印章的使用须经会长或授权秘书长同意,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

(二)秘书处公章用于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对外不具法人效力,经秘书长批准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

(三)协会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四)协会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发票和社会团体会员费发票,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六条  附则

制度2015年10月13日会长办公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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