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理事会制度

来源: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 2019-02-08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扩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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