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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的管理。
第二条 登记注册与年检
(一)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二) 秘书处负责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保管与使用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条 本制度经2015年10月13日会长办公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