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 2019-02-08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其职权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扩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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