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8-11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类别,制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类别市场主体(含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四类评价标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指标体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类别市场主体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各市场主体类别对应的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

(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申报后直接进入公示流程;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报送主体对报送的评价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单位原则上仅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进行核对。

(三)公布:经评价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计入信用分值,评价有效期按相应标准执行。公示有异议的信用评价,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其中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相应评价标准执行)。未按时报送不良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原相关评价有效期时长计;未按时报送被撤销良好信息的,评价由加分值改为扣分值,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撤销良好信息之日起到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的时长2倍计。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pdf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pdf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pd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别)信用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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