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 2022-12-29 点击数: 【字体: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指标体系。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

(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申报后直接进入公示流程;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报送主体对报送的评价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单位原则上仅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进行核对。

(三)公布:经评价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计入信用分值,评价有效期按相应标准执行。公示有异议的信用评价,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其中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相应评价标准执行),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未按时报送不良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原相关评价有效期时长计;未按时报送被撤销良好信息的,评价由加分值改为扣分值,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撤销良好信息之日起到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的时长2倍计。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函〔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

(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

(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报送通过的个人材料,不予修改,但可以补充或增加。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合同签订后,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

(一)施工单项合同达到100万元;

(二)机械制造单项合同达到5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达到30万元;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机械制造、服务之一达到上述标准的。

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

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以1年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申报承揽项目评价信息加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时,每一个合同工程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

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

申报项目法人评价信息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相关部门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项目法人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或相关文件批复之日起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AA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A的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

(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等级为水利部一级的得3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2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1分。

社会综合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自取得相应良好信息之日起计。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按1年计。申报加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以下项目获奖信息的,科学技术奖,获奖文件中排列取前三名;工程奖,获奖文件中,施工单位取前五名、其他资质类单位取第一名,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得10分;

(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得8分;

(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金质奖)得8分、二等奖(银质奖)得6分、三等奖(铜质奖)得4分;

(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

(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优质工程金奖得3分、银奖得2分

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分时按10分计。

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一)(二)项为2年、其余为1年,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表彰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

(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4分。

(三)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被福建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3分。

通报表彰评价信息为1年,自被通报表彰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以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查核,尚未构成第十三条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二)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尚未构成第十三条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5分;

(四)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0分。

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等。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等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公告等。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30分;

(二)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

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要求整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二)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1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如完成问题整改可申请信用分修复。如该问题无法整改,则评价有效期转为6个月。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完成证明等。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二)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六)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七)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

第(一)、(五)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

第十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尚未构成第十三条情形的,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的处理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按水利部扣分标准完成报送,自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计,评价有效期为1年;未在3个月内完成报送的,自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标准的双倍计,评价有效期为1年。评价依据为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福建省内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及评价平台重复评价的,按评价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评价且尚未到期的,在本办法实施前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重新评价,其评价结果运用至原有效期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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